索?引?号: 暂无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7-13 发布日期: 2017-07-13
发布机关: 滨州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BZCR—2017—0010007
标??题: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17〕16号 有?效?性: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政府
发布机关: 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17〕16号
成文日期: 2017-07-13
统一编号: BZCR—2017—0010007
有?效?性: 1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企业

国有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1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四条 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应当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的国有产权界定。

  第二章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 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1.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各种实物资产投资、货币资金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营中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中应归属国家所有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3.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属国家所有的资金形成的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过程中涉及应付工资余额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应付工资余额包含应发未发工资与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两个部分。其中,应发未发工资是按照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应当支付给职工却没有支付而形成拖欠的工资,应当积极予以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应发未发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应转为资本公积金,界定为国有资产,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其余额也随同工资基金结余一并转为资本公积金。

  第三章 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1.市属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对外投资,结合清产核资或中介机构进行的财务审计,由市属企业进行清理和界定,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必要时也可以由市国资监管机构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确认;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后,由市属国有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当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市国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产权界定过程中,国有资产占有单位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发生上款情形,应当重新办理产权界定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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